关于积极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告
全县广大居民朋友: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精准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简称“流调”),迅速遏制疫情传播蔓延,现就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流调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流调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调是控制疫情传播的关键环节,可以迅速搞清楚疫情防控重点人员在一段特定时间里走过的路、遇到的人、发生的事,尽可能细致摸清重点人群的行动轨迹,查清病毒传播链条,找出病毒传播源和有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人员,尽快控制病毒传播。广大居民要及时关注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有关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活动轨迹以及阳性检出物品等相关信息,认真进行自我核对。如发现曾在相近时间去过病例出现过的公共场所,要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并及时联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流调排查工作。
二、配合流调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流调过程中,广大居民要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向调查人员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可疑病例接触情况、人员接触和活动情况、就餐、就医等情况。
(一)如实反映旅游(居)行程。近期有无到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如内蒙古额济纳旗、兰州市、嘉峪关市、酒泉市等地)。
(二)如实反映接触人员。如家庭成员、同事同学、聚餐人员、朋友等(如近期是否与已通报确诊的患者及其密接、次密接者有接触)。
(三)如实反映所去场所。如何时去过哪些饭馆、酒店、餐饮娱乐、农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如实反映乘坐的交通工具。如乘坐飞机、火车、汽车(公交车)、轮船、自驾车辆等。
(五)如实反映其他任何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且必要的信息。
三、不如实提供或故意隐瞒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被流调人员隐瞒行程、编造信息、拒不配合流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如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甘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